黃 先生/小姐/君,您好:
案件主旨: 公共人行道上 私設障礙物 並 使住戶無法出入
案件內容:
建福路公共人行道上,遭人私設障礙物鐵鍊圍籬 並 使住戶無法出入
老人家出入會被絆倒發生意外,嚴重影響交通安全
建請區公所派人將障礙物立即移除
還給行人通行的權利
權責機關回復內容:
親愛的市民您好:
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,我們謹此表達敬意。有關您反映「XX路 固定式路障 」一案,本處答復如下:
1. 由於本市違規路障數量龐大,陳情案件眾多,
且道路維護管理仍有其他市政計畫及例行養護作業須執行,非僅考量障礙物拆除,
故將依陳情先後順序依序擇期排除,先予敘明。
2.經派員現場勘查,案旨未自行拆除完成,本案列入拆除案管。
再次感謝您對本市市政關心,並適時提供寶貴意見,耑此,並頌 順綏。
承辦機關:養護工程處
承辦人員:XXX
2.經派員現場勘查,案旨未自行拆除完成,本案列入拆除案管。
再次感謝您對本市市政關心,並適時提供寶貴意見,耑此,並頌 順綏。
承辦機關:養護工程處
承辦人員:XXX
承辦人員 有打電話向我說明無法拆除的原因是因為是"私有地" 怕被告
但 該地 早在1-20年前 已被政府鋪設 "水溝" "人行道"
政府 卻不解決
無法接受
後記:
後來區公所派人來確認, 鐵柱是占用"人行道",通知地主移除
沒多久,地主就來移除鐵柱